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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金之类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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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2-12-11 10:44: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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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经失业4个月了,8月份之前一直在浙江地区交纳社保,我听说失业后可以领取部分失业保险补偿之类的,是不是真的啊?麻烦谁懂的帮我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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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12-12-11 11:48:31 | 只看该作者
你有失业吗,不是一直担当着CSRA的斑竹嘛[em139]
3#
发表于 2012-12-11 14:33:05 | 只看该作者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按照本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
  (三)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四)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七日内报送当地经办机构。
 第二十二条 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设区的市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确定。

第三十条 失业人员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六十日内,持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经办机构应当在七日内予以审核,并从核准的次月起开始发放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应当参加职业培训,开展求职活动,并按月到经办机构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
  第三十一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须凭经办机构开具的单证,到指定银行按月领取,但其享受待遇期限不超过二个月的,可以一次性领取。

第三十二条 失业人员原用人单位与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可以选择在原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失业保险待遇按照户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由户籍所在地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发放。

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12 12:06:57 | 只看该作者
那没办法了,我差一个月就满一年的,悲催啊。。。
5#
发表于 2012-12-12 12:58:04 | 只看该作者

那你原单位的失业金算是白交了

6#
 楼主| 发表于 2012-12-13 11:41:46 | 只看该作者
QUOTE:
以下是引用红尘琴心在2012-12-12 12:58:04的发言:

那你原单位的失业金算是白交了

谁知道做不了一年就得撤呢

7#
发表于 2012-12-13 12:42:24 | 只看该作者
QUOTE:
以下是引用小葱在2012-12-13 11:41:46的发言:

谁知道做不了一年就得撤呢

撤了就算放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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